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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来源:收集 时间:2021-01-13 手机浏览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陈瑞华老师的《看得见的正义》,为我心中法律这座宫殿重新开了一道门,他的文章短小精悍,却字字珠玑,使我遨游其中,流连忘返;他的语言改变了我很多固有的思维,令人悠然难忘。

  “正义不但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初读这本书,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这句话。很多时候,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大背景下,法律工作者往往更加重视程序正义,而忽略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实现的两种形式,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实体正义就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待双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要给被告同样表达自己的权利。

  本书的第一篇小文章就是“听取另一方的陈述”。读完这篇文章,我想起了一则新闻。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临沂中院提交申请,申请国家赔偿78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费600万元。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不满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因被指控奸杀同校女生而被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1月13日,宣布改判无罪释放。一个误判,让青春年少的他在狱中度过整整15个年头,即使国家赔付他780万元,又怎能买回他青春的大好时光呢?

  一个又一个的误判案例,令人发指,如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能多给嫌疑人一个机会,让他们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放弃宁肯抓错不肯放过的思想,就不会这么多好人被冤枉,也不会有真正坏人逍遥法外了。

  读书是我众多爱好中的最爱,而就这本书而言,它不仅仅从根本上拓宽了我的思维,也让我意识到自己所学的局限性,同时更加惠于我的是知识的增广和精神的感化。它非常适合正在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或者从事法律工作者来读,同时也让为人师者的我们深有感触,您感兴趣吗,也来读一读吧。(王鸿婧)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著名的法谚不仅照应了本书标题,同时也昭示了程序正义对于实现正义所具有的重要性。学理上通常将正义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通过对实体法的严格贯彻产生公正裁判结果的过程即可谓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而遵循程序法要求从而达到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则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即“看得见的正义”。依照实体法做出的裁判结果是否公正只有法官心知肚明,而裁判结果的制作过程是否公正却可通过一系列有关诉讼程序的制度保障表彰于外,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众都可通过对裁判结果制作过程的不同程度的参与来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此所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正如本书作者所述:“理论与实践的距离被人们无形之中夸大了。实际上,司法实践不仅不排斥理论,而且极其欢迎那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解释,对司法界的改革探索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甚至在不少情况下,司法界所作的探索已经超越了理论,使得现有理论已不足以发挥其解释,启蒙和规范的作用。”而作者正是想通过在本书中展现出的对西方尤其是英美程序观念的重视与褒扬,实现对中国长期存在着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强烈冲击,进而激励程序法的理论研究,最终通过立法上的进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扭转“轻程序”的不当观念。而本文选择以英国法治的核心观念-自然正义原则为出发点审视我国程序法之不足,正是响应作者之呼吁,即通过研究程序法发达国家的理论及立法例为我国程序法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注重程序”的理念在英美法系中有着极悠久的历史,英国法治的核心观念-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则是程序正义观念的最早体现。作者陈瑞华在书中指出,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反对偏私),二是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公平听证)。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既是裁判者必须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一种法律程序时所要考虑的基本要素之一。为什么要遵守这一道德法则呢?在解释这一问题时,作者追问到:“如果一个法官铁面无私,敢于大义灭亲,法律是不是就鼓励他审判自己亲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更进一步地,如果一个法官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时道德自律的楷模,并许诺不惜代价得追求司法公正,法律是不是就该允许他审判自己呢?”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长久存在着希望法官都能如包公般铁面无私,大义灭亲的理想,盼望着法官在所有与自身有牵连的案件中都能展现自身崇高的道德自律性甚至做到“自我审判”,而这些对于法官的要求早已超越了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并且有着向将每一位法官都打造成“道德完人”的目标靠拢的趋势。显然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恰如作者指出“毕竟,趋利避害是人性的必然要求,自损利益就如同利他主义一样,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因此在制度上就只能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设置“回避”,即假定所有法官在裁量与自己有关的案件时都会偏私。在我看来,回避制度的设立存在三个目的:首先,防止司法官徇私枉法造成司法舞弊;其次,避免“包青天们”面临无休止的道德考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使审判活动具有使人们相信其确属公平正义的外观,这种外观正是程序正义的光辉所在。

  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不仅要保证实质上的公正中立不偏不倚,更要确立外观上的中立,使公众相信审判过程和裁判结论的公正性。外观上的中立所产生的社会公信力有助于获得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崇尚和国家公权力的信任,从而实现对法治秩序的良好维持和统治阶级利益的巩固。从这一点上看,实现外观上的公正即“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显然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我在查阅许多关于回避制度的文献中发现它们都反复提到“外观上的正义”一词,在我看来,它最能反映程序正义的实现方法以及它所欲达到之目的。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易探知也不可探知,它所关注的仅仅是裁判过程是否足够公正,是否存在能够引起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性怀疑的外观。这正如同丹宁勋爵所讲:“正义必须植根于信赖,当心地正直的人们转而认为法官有偏私时,信赖也便荡然无存了。”

  秉持反对偏私的精神内核而建构的回避制度在我国司法土壤上的成长却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而其中的回避范围问题更是饱受诟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及法释<2011>12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将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关系归纳为: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结合社会现状不难发现,中国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尽管随着近几十年来城市化进程的高度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早已不如乡土社会时期那样紧密,但“托关系找人情”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在重人情,重关系和重法治,重契约的价值博弈中,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缺陷也在不断被放大。这些中国社会的现实国情是完善我国回避制度的重要参考背景影响司法裁判的人情因素是复杂而广泛的,这些影响只有强弱之分,却无法确定一个明确的分界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修正目标就是要尽可能使这些影响降至最低,努力营造一个能够获取强大社会公信力的司法外观。

  “可怜的人期待胜诉,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申诉一旦受阻,人们便会追问,为何他会冷若冰霜?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但好的听审能抚平心里的哀伤。”

  作者引用这首诞生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诗歌来揭示听审之重要性,“对于那些陷入诉讼之中的当事人来说,胜诉固然使他们竭力追求的结局,但获得听审的机会也同样重要,并具有完全独立的意义。”对于那些受到国家惩治和追究的人而言,获得听审的权利是维护其人格尊严的最低要求,是被告人给予自己作为人-而不是任人处置的动物或物品-所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因此,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一些区域性国际公约中都将“获得听审”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听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能针对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证据和辩解,从而充分参与到裁判结论的制作过程中并进而对裁判者施加积极影响。

  但倘若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之外,即最终做出裁判的依据并不来源于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申述,那么听审也将流于形式,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学者戈尔丁提出:“裁判者的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唯有此,才可使裁判者的结论诞生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中,才能切实落实听审环节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

  不难发现,戈尔丁的观点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二者都提到“没有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吸纳“公平听证”理论以及大陆法系辩论主义思想并将辩论原则上升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法律形式保障当事人获得听审的基本权利。但与大陆法系的约束性辩论主义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因此,辩论权的相对义务就只被停留在被虚无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

  以“反对偏私”与“公平听证”为核心内容的自然正义原则在当代的法治理论研究中仍然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脱胎于追求理性主义与绝对价值的自然法,自然正义原则极具公正色彩与理性之光,因此自诞生之初便承担起指导司法活动甚至整个社会生活的责任,通过《大宪章》、《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书对其地位的进一步确认,自然正义原则逐渐具备了对普通法的调整与指导作用。正如前文所述,自然正义原则既是基于理性人的基本需求而存在,而追求理性与公正则是全体人类的期望,那么本属于英国法治核心理念的自然正义在全世界普及适用也就理所应当,随着自然正义的国际化趋势日趋显著,我国程序法未来的发展势必要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接纳。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600字

  陈瑞华老师的《看得见的正义》,为我心中法律这座宫殿重新开了一道门,他的文章短小精悍,却字字珠玑,使我遨游其中,流连忘返;他的语言改变了我很多固有的思维,令人悠然难忘。

  “正义不但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初读这本书,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这句话。很多时候,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大背景下,法律工作者往往更加重视程序正义,而忽略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实现的两种形式,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实体正义就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待双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要给被告同样表达自己的权利。

  本书的第一篇小文章就是“听取另一方的陈述”。读完这篇文章,我想起了一则新闻。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临沂中院提交申请,申请国家赔偿78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费600万元。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不满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因被指控奸杀同校女生而被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1月13日,宣布改判无罪释放。一个误判,让青春年少的他在狱中度过整整15个年头,即使国家赔付他780万元,又怎能买回他青春的大好时光呢?

  一个又一个的误判案例,令人发指,如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能多给嫌疑人一个机会,让他们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放弃宁肯抓错不肯放过的思想,就不会这么多好人被冤枉,也不会有真正坏人逍遥法外了。

  读书是我众多爱好中的最爱,而就这本书而言,它不仅仅从根本上拓宽了我的思维,也让我意识到自己所学的局限性,同时更加惠于我的是知识的增广和精神的感化。它非常适合正在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或者从事法律工作者来读,同时也让为人师者的我们深有感触,您感兴趣吗,也来读一读吧。(王鸿婧)